有研究職稱就能走告示36號嗎?
不可只看職稱;須確認指定機構、特定領域活動及契約等完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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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合作和創業往往會在同一份邀請裡出現,但在留判斷仍須對應具體活動。核對入管廳告示36號,特定研究等活動允許符合條件的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並可與相關事業經營併行;前提是契約機構、研究場所與活動內容符合這條規定。不是所有掛「研究中心」名稱的公司都屬指定機構,也不是成立公司後就自動取得在留資格。
現行告示要求與法務大臣指定、符合別表第六條件的日本公私機構訂約,在其設施進行需要高度專業知識之特定領域研究、指導或教育。教育的場所另限大學、同等機構或高等專門學校。僅有實驗室主管的邀請信,無法自行補足機構指定與事業活動條件。
向接收機構詢問時,應要求說明使用告示36號的依據、機構身分、研究領域和實際工作場所,並請其備好可供官署審查的資料。別表第六對研究活動與成果利用、在留管理等另有完整要求,本篇不把機構簡介上的創新口號當作符合證據。若對方其實安排一般研究受僱活動,仍可能要對照其他在留資格,而不是硬選特定活動。
告示寫的是與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活動相關的事業,且與前述活動併行。請把預定事業的產品、服務、技術或研究成果利用方式具體說明,辨識它和指定研究領域如何連接。這是釐清活動的準備方法,不是本文替官署創造一項固定商業模式測驗。
若邀請同時要求經營無關的零售、餐飲或其他業務,不能只因當事人也是研究員就認定都被涵蓋。公司能不能設立、商業契約能否簽署與外國人能否以此在留,是不同問題。研究與經營界線不清時,把完整聘用安排與事業計畫交受理入管詢問,不以股東或董事頭銜代替資格判斷。
官版新入境清單列機構簡介1件、登記事項證明1件、外國社員名單1件與同意書1件等。外國社員名單須含國籍、姓名、入社、在留資格和職務等指定資訊,資料由公司正式提供,不應要求申請人憑想像補齊同事個資。相關事業經營者也有提出機構概要及事業資料的規定。
活動內容、期間、地位與報酬,可用雇用契約影本、辭令或採用通知等對應文件證明;清單將可替代方式列在同一組,不是全部都要疊交。學歷、在職證明及履歷等則用來交代本人經歷。日本發行證明應為3個月內,外語資料附日譯。想理解一般研究在留類型的定位,可先看在留資格種類,再把這條指定活動的條件分開處理。
日本機構要以特定活動36號聘研究員的相關背景:特定活動的各類型見特定活動有哪些類型:告示內有打工度假、業餘運動、實習、本邦大學畢業者,告示外有 EPA 看護師,教授與研究在留資格見日本在留資格「教授」與「研究」:大學教師、企業與政府機關研究人員。
不可只看職稱;須確認指定機構、特定領域活動及契約等完整條件。
可以按告示核對與研究等活動併行的相關事業,但個別計畫是否涵蓋仍待官署認定,不能保證。
不可忽略申請頁要求,日本發行的證明書應為發行後3個月內;應請出具單位提供符合時點的資料。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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