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改工作簽證要再申報住居地嗎?
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8 第 1 項的文字,適用對象是經許可「新たに中長期在留者となつた者」,也就是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已經是中長期在留者的人改變在留資格,不屬這一項(搬家才依另外的變更申報)。這是本站依條文的解讀,個案請洽入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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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短期滯在、特定活動等資格,經變更許可改成可以長期居住的資格(成為「中長期在留者」)之後,住居地要怎麼申報?入管廳「在留資格変更等に伴う住居地の届出」頁面寫得很明確:對象是依入管法第 20 條第 3 項(變更許可)、第 50 條第 1 項(在留特別許可)或第 61 條之 2 之 2 等許可而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申報期限是定下住居地之日起 14 日以內,但入管法條文的括弧另寫:已經定好住居地的人,從許可之日起算;手續費不收。更簡單的是,帶著在留卡到市區町村窗口辦理住民基本台帳法的申報,就視為已完成入管法的申報,不必再另外提出住居地申報書。本篇整理這些規定與逾期的後果,查證日 2026-10-19。
| 項目 | 內容 |
|---|---|
| 對象 | 依入管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50 條第 1 項或第 61 條之 2 之 2 等許可,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 |
| 期限 | 定下住居地之日起 14 日以內;入管法第 19 條之 8 括弧另寫,已經定有住居地者從許可之日起算 |
| 誰辦 | 本人(未滿 16 歲者除外);本人未滿 16 歲或因疾病等無法親自前往時,由同住的 16 歲以上親屬;經本人委託的同住 16 歲以上親屬;法定代理人;另有受上述親屬委託的人,細節請看官方頁 |
| 帶什麼 | 住居地申報書與在留卡(提示) |
| 費用 | 手續費不收 |
| 省略 | 帶在留卡到市區町村窗口辦理住民基本台帳法第 30 條之 46 或第 30 條之 47 的申報,視為已完成入管法申報,不必另交住居地申報書 |
這一頁與「新規上陸後の住居地の届出(中長期在留者)」是兩種不同的情形:新規上陸者是在機場入境、成為中長期在留者後第一次報住居地(同樣是 14 日以內,可持在留卡或旅券記載「後日在留カードを交付する旨の記載」的護照到市區町村辦理);本頁處理的是已在日本、經許可而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自許可之日起 90 日以內沒有向入管廳長官申報住居地(有正當理由者除外),在留資格可能被取消;入管廳審查 Q&A 第 79 題也寫了同一種取消情形與「正当な理由」例子(例如公司倒閉而失去住處、遭受家暴需避難、因疾病住院而無人代為申報等)。所以 14 日是申報期限,90 日則是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的界線,兩者不要混淆。
依入管法第 19 條之 8 第 1 項的文字,適用對象是經許可「新たに中長期在留者となつた者」,也就是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已經是中長期在留者的人改變在留資格,不屬這一項(搬家才依另外的變更申報)。這是本站依條文的解讀,個案請洽入管局。
本人是未滿 16 歲者時,由同住的 16 歲以上親屬代為申報。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的取消情形是超過 90 日沒有申報且無正當理由。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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