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換擔保人嗎?
可以,新擔保人須符合條件並獲部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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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是澳洲親屬的剩餘親屬,定義見條例第 1.15 條;「澳洲親屬」與「定居」見第 1.03 條。擔保人:該澳洲親屬本人,須年滿 18 歲並已在澳洲定居;或其配偶或事實伴侶,須與該親屬同居、已定居並年滿 18 歲。
決定時須有符合上述條件、經部長核准的擔保仍有效,不論擔保人是否為申請時的擔保人。申請人可請部長核准更換擔保人,只要新擔保人符合第 115.212 條。
持續符合申請人條件;符合健康、品格等公共利益標準;曾在澳洲者須符合特別回國標準;部長須確認扶養保證已獲接受。家庭成員也須符合部分健康與品格標準。永久簽證,自核發日起 5 年內可出入境澳洲;首次入境須在部長指定日期前;可能附加 8502、8515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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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新擔保人須符合條件並獲部長核准。
需要,須已獲社會服務部長官接受。
見條例第 1.15 條,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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