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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實習轉籍卡在認定時怎麼維持在留?先分新實習單位是否確定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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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先分 3 種狀態:有新單位可申請就勞可的 4 個月特定活動;無新單位限每週 28 小時,許可須個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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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實習生因原公司倒閉、嚴重違法或人權侵害而需轉籍,即使已有新實習單位,也可能在原在留期間結束前拿不到新的技能實習計畫認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針對「不是實習生本人責任」造成的這段空窗,公開了三種在留管理措施。第一步不是猜「轉籍中可以直接換公司上班」,而是確認在留卡期限、新實習單位是否已確定,以及新計畫是否已認定。若要先處理如何提出轉籍與求援,可看本站的日本「技能實習」在留資格:1 號、2 號、3 號與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這篇聚焦於轉籍程序中的在留與工作許可。

有新實習單位:就勞可的 4 個月特定活動

入管廳第一條分流,對象是因非本人責任,在原在留屆滿前無法取得新技能實習計畫認定,而新實習實施者已決定的人。還須有認定後迅速改回「技能實習」的預期;新單位的契約要讓本人做與先前技能實習同種工作,報酬不得低於做同種工作的日本人;實習實施者與預定監理團體也要符合官方列出的受入與支援條件。這不是只要有一封錄取信就自動獲准。

申請的是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就勞可・4 個月)」。官方列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新實習實施者或監理團體製作的說明書及誓約書、與新實習實施者的雇用契約和雇用條件書影本等。說明書要交代為何屆滿前拿不到計畫認定;誓約書涉及身元引受、若不能轉回技能實習而返國的費用,以及取得認定後迅速申請變更的承諾。應先由新單位和監理團體一起核對能否出具這些文件,再向地方入管官署提出,不把雇主口頭同意當成已變更資格。

還沒有新單位:每週 28 小時內的 4 個月特定活動

若在留將屆滿、同樣不是本人責任而仍未取得認定,新實習實施者尚未確定,就不能照搬前一條「就勞可」的工作範圍。入管廳第二條是「特定活動(每週 28 小時以內就勞可・4 個月)」的變更申請;除本人希望繼續實習,還須監理團體等正在努力找新實習單位,找到後預期迅速申請新計畫認定,認定後迅速申請改回技能實習。

這條路線的文件由監理團體負擔關鍵部分:它製作不能及時取得認定的說明書及身元引受等誓約書,另附積極尋找新單位的證據與滯在費負擔方法。若未在監理團體管理下,官方列出可用機構個別支援決定通知書等影本說明尋找情形。當事人應要求相關單位把進度寫成可核對文件;沒有新單位不等於可在任何公司每週工作 28 小時,仍須先取得相應許可。

原技能實習在留仍有效:另看資格外活動許可

第三種情況是原「技能實習」在留還有剩餘期間,因非本人責任正在轉籍,且在日本維生困難。入管廳說這類人可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獲准時每週 28 小時以內、最長 4 個月。它不是新核給一張 4 個月特定活動在留,也不是沒有許可便可兼職。官方仍要求本人希望繼續實習、監理團體等努力尋找單位,以及計畫認定後改回技能實習的預期;資料含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書、監理團體說明與誓約、找尋證據及滯在費說明。

哪種在留變更適用,取決於目前期限和轉籍進度。本站的特定活動有哪些類型:告示內有打工度假、業餘運動、實習、本邦大學畢業者,告示外有 EPA 看護師可解釋特定活動不是單一萬用資格;若對「變更」和「更新」的申請類型混淆,可在實際窗口資訊確認後,再參照日本在留資格變更:留學轉工作等情形何時申請、手續費與處理期間;若該連結不適用,直接查入管廳的程序頁。另一站的在留資格變更與更新檢查整理時間線,但不能取代本案三種許可的官方條件。

怎麼做

  1. 記下在留卡到期日、目前是否仍持技能實習在留、轉籍的起因與日期。把「本人非責任」事實與原契約終止、監理團體處理紀錄保存,交主管單位核實。
  2. 問新實習實施者是否已確定,以及新計畫是否已向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申請、認定。已確定但趕不上屆期,核第一條;未確定又要面對屆期,核第二條;原在留仍有效且維生困難,核第三條。
  3. 依分流要求新單位或監理團體出具官方指定說明、誓約、契約或找尋證據;在新雇主未決時,不自行製作應由監理團體作成的文件。
  4. 在到期或開始任何許可外工作之前,向管轄地方入管官署確認申請種類與受理方式。留存受理和補件紀錄;只有獲得適用許可,才按指定活動和工時工作。
  5. 一旦新技能實習計畫被認定,迅速向入管申請變更回技能實習;但要注意,育成就勞制度施行日(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不能再從「特定活動」變更許可回「技能實習」(入管廳技能實習經過措置 Q&A Q4),因此轉籍用特定活動的人要在施行日前完成認定與變更。入管廳明示,第一條特定活動期間會從後續技能實習上限期間扣除;第一、第二條的 4 個月特定活動原則上不能更新。

技能實習轉籍卡在認定時怎麼維持在留的相關背景:技能實習見日本「技能實習」在留資格:1 號、2 號、3 號與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育成就勞制度見日本育成就勞制度:2027 年 4 月取代技能實習、3 年培育到特定技能 1 號、本人意願轉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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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踩雷

  • 看到「轉籍中」就以為可逕到新工廠工作。是否有新單位、何種許可、准許工時都要分開核對。
  • 把每週 28 小時當成所有特定活動的共同上限。第一條與第二條的指定活動內容不同,第三條更是原技能實習在留上的資格外活動許可。
  • 認定已下來仍讓 4 個月特定活動自然走完。第一條期間會扣除後續技能實習上限,官方要求盡速變更。

常見問題 FAQ

原公司暴力或騷擾,是否一定算本人非責任?

入管廳把暴行、各類騷擾等人權侵害列為可能的轉籍情形,但仍須以具體事實和轉籍程序資料供機關判斷。如何向機構提出轉籍與取得支援,應另循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轉籍說明辦理。

新公司找到後,28 小時限制立刻消失嗎?

不會因口頭找到新單位自動改變許可內容。先核對新計畫與在留資格變更的進度,並依入管官署核准的指定活動工作。

四個月到期還未拿到計畫認定,可以再續嗎?

入管廳說前兩種特定活動原則上不能更新;具體下一步要在屆滿前向有權官署查明,不能將申請中推定為自動延長或工作許可。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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