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暴力或騷擾,是否一定算本人非責任?
入管廳把暴行、各類騷擾等人權侵害列為可能的轉籍情形,但仍須以具體事實和轉籍程序資料供機關判斷。如何向機構提出轉籍與取得支援,應另循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轉籍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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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實習生因原公司倒閉、嚴重違法或人權侵害而需轉籍,即使已有新實習單位,也可能在原在留期間結束前拿不到新的技能實習計畫認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針對「不是實習生本人責任」造成的這段空窗,公開了三種在留管理措施。第一步不是猜「轉籍中可以直接換公司上班」,而是確認在留卡期限、新實習單位是否已確定,以及新計畫是否已認定。若要先處理如何提出轉籍與求援,可看本站的日本「技能實習」在留資格:1 號、2 號、3 號與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這篇聚焦於轉籍程序中的在留與工作許可。
入管廳第一條分流,對象是因非本人責任,在原在留屆滿前無法取得新技能實習計畫認定,而新實習實施者已決定的人。還須有認定後迅速改回「技能實習」的預期;新單位的契約要讓本人做與先前技能實習同種工作,報酬不得低於做同種工作的日本人;實習實施者與預定監理團體也要符合官方列出的受入與支援條件。這不是只要有一封錄取信就自動獲准。
申請的是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就勞可・4 個月)」。官方列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新實習實施者或監理團體製作的說明書及誓約書、與新實習實施者的雇用契約和雇用條件書影本等。說明書要交代為何屆滿前拿不到計畫認定;誓約書涉及身元引受、若不能轉回技能實習而返國的費用,以及取得認定後迅速申請變更的承諾。應先由新單位和監理團體一起核對能否出具這些文件,再向地方入管官署提出,不把雇主口頭同意當成已變更資格。
若在留將屆滿、同樣不是本人責任而仍未取得認定,新實習實施者尚未確定,就不能照搬前一條「就勞可」的工作範圍。入管廳第二條是「特定活動(每週 28 小時以內就勞可・4 個月)」的變更申請;除本人希望繼續實習,還須監理團體等正在努力找新實習單位,找到後預期迅速申請新計畫認定,認定後迅速申請改回技能實習。
這條路線的文件由監理團體負擔關鍵部分:它製作不能及時取得認定的說明書及身元引受等誓約書,另附積極尋找新單位的證據與滯在費負擔方法。若未在監理團體管理下,官方列出可用機構個別支援決定通知書等影本說明尋找情形。當事人應要求相關單位把進度寫成可核對文件;沒有新單位不等於可在任何公司每週工作 28 小時,仍須先取得相應許可。
第三種情況是原「技能實習」在留還有剩餘期間,因非本人責任正在轉籍,且在日本維生困難。入管廳說這類人可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獲准時每週 28 小時以內、最長 4 個月。它不是新核給一張 4 個月特定活動在留,也不是沒有許可便可兼職。官方仍要求本人希望繼續實習、監理團體等努力尋找單位,以及計畫認定後改回技能實習的預期;資料含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書、監理團體說明與誓約、找尋證據及滯在費說明。
哪種在留變更適用,取決於目前期限和轉籍進度。本站的特定活動有哪些類型:告示內有打工度假、業餘運動、實習、本邦大學畢業者,告示外有 EPA 看護師可解釋特定活動不是單一萬用資格;若對「變更」和「更新」的申請類型混淆,可在實際窗口資訊確認後,再參照日本在留資格變更:留學轉工作等情形何時申請、手續費與處理期間;若該連結不適用,直接查入管廳的程序頁。另一站的在留資格變更與更新檢查整理時間線,但不能取代本案三種許可的官方條件。
技能實習轉籍卡在認定時怎麼維持在留的相關背景:技能實習見日本「技能實習」在留資格:1 號、2 號、3 號與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育成就勞制度見日本育成就勞制度:2027 年 4 月取代技能實習、3 年培育到特定技能 1 號、本人意願轉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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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把暴行、各類騷擾等人權侵害列為可能的轉籍情形,但仍須以具體事實和轉籍程序資料供機關判斷。如何向機構提出轉籍與取得支援,應另循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的轉籍說明辦理。
不會因口頭找到新單位自動改變許可內容。先核對新計畫與在留資格變更的進度,並依入管官署核准的指定活動工作。
入管廳說前兩種特定活動原則上不能更新;具體下一步要在屆滿前向有權官署查明,不能將申請中推定為自動延長或工作許可。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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