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可以回臺灣居留嗎?
出生時父或母為在臺設籍國民者,屬於可申請居留的情形之一,詳細文件依移民署送件須知。
台灣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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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須知列出的部分情形:
前述部分類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在海外向駐外館處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在大陸地區向指定機構的分支機構申請;已在臺灣者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主要包括:申請書與照片、僑居國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明、我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核發日起 1 年內的僑居地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成年免附)、最近 3 個月內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未成年人須附父母同意書。海外製作的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規費:海外申請 1,300 元、已入國合法停留期間申請 1,000 元、僑生 500 元、延期居留 300 元。處理時間:居留 7 日,延期居留與變更居留原因 5 日(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海外許可者會拿到單次入國許可證與居留證副本,須在副本效期(核發翌日起 6 個月)內入國,並在入國翌日起 3 個月內到服務站換領居留證。延期居留每次一般為 3 年,工作、就學等類別依聘僱或就學期間核發。資料不符須在通知送達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須到海外取件者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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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父或母為在臺設籍國民者,屬於可申請居留的情形之一,詳細文件依移民署送件須知。
新臺幣 1,300 元;已入國合法停留期間申請為 1,000 元。
居留案處理時間為 7 日,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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