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出生登記嗎?
國外出生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再辦初設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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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向移民署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定居證。二、自定居證核發翌日起 30 日內,持定居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逾期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會逕為登記。
外國護照或足以證明具有我國國籍的文件(已入國者加附入國許可);載有父母全名的外文出生證明正、影本;未成年人須附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在台定居的證明(父母離婚者附行使親權一方的同意書);載有設籍地址的證明(與父母同址且附戶口名簿者可免)。完整清單依申請資格不同,請以移民署最新須知為準。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辦理: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移民署核發的定居證、現住地戶口名簿;父母一方辦理須另附他方同意書或授權書。定居證正本由戶政事務所留存。受理機關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
在國外作成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須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或港澳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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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生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再辦初設戶籍。
核發翌日起 30 日內。
要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須附經驗證或認證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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