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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簽證撤銷(第 70 條):不符條件、詐欺、SIS 登錄、離境 60 天與居留申請被拒

葡萄牙簽證撤銷(第 70 條):不符條件、詐欺、SIS 登錄、離境 60 天與居留申請被拒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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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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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第 70 條第 1 項:持有人不符合核發條件;以虛偽陳述、詐欺手段或與入境目的不同的理由取得;受驅逐措施,或在 SII UCFE、申根資訊系統(SIS)登錄為拒絕入境停留或返國;因涉恐而構成嚴重威脅時,簽證可被撤銷。第 2 項:居留簽證與短期停留簽證持有人無正當理由在效期內離開葡萄牙 60 天,也可能被撤銷。以上也適用於延長停留期間(第 3 項)。第 4 項:居留許可申請被拒時,居留簽證一併撤銷。入境後由內政部長(可授權 GNR 或 PSP)與移民主管部長(可授權 AIMA)決定;入境前由使領館決定。實際作業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撤銷事由(第 1 項)

a) 持有人不符合核發條件;b) 以虛偽陳述、詐欺手段,或以與入境目的不同的理由取得;c) 受葡萄牙驅逐措施,或在 SII UCFE 登錄為拒絕入境與停留,或在申根資訊系統(SIS)登錄為返國或拒絕入境與停留;d) 因涉入恐怖主義相關活動,對公共秩序、安全或國防構成危險或嚴重威脅。

離境 60 天與居留申請被拒(第 2 至 4 項)

居留簽證與短期停留(estada temporária)簽證,持有人在效期內無正當理由離開葡萄牙 60 天,可被撤銷。上述規定也適用於依法核准的延長停留期間。居留許可申請被拒時,居留簽證一併撤銷。

由誰決定(第 5 至 7 項)

持有人入境葡萄牙後:由內政部長(可授權 GNR 總司令或 PSP 全國總局長,並可再授權)與移民主管部長(可授權 AIMA 理事會,並可再授權)決定,並以電子方式通知領事事務總局。入境前:由使領館決定。第 70 條不在第 62/2026 號法律修正條文之列;最新條文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來源與免責聲明

本文為移民喵編輯部依官方公開頁面整理的方向性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代辦服務,不對任何個案的准駁、時程或費用作承諾;規定、金額與年限隨時可能調整,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常見問題 FAQ

離開葡萄牙多久簽證會被撤銷?

居留與短期停留簽證,無正當理由離境 60 天可被撤銷。

居留申請被拒,簽證還有效嗎?

第 70 條第 4 項:居留簽證一併撤銷。

入境前誰撤銷?

使領館。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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