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後公司還不能復工怎麼辦?
官方允許因復原未完等不可避免情況再申請,須在原許可期限前提出。是否獲准及新期限仍要看當時措施和個案,不保證自動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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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熊本地震停工特例者須先申請;每日8小時,期限為許可後3個月或2027年1月27日較早者。
本篇依查證日入管廳「令和8年熊本地震」專頁與完整單頁公告,整理原本工作因災害暫時做不了時的資格外活動特例。原件標示令和8年,也就是2026年;不是把2016熊本地震舊辦法當成現在通用措施。主頁未列獨立發布日,本文不把其中其他公告日期當成本特例發布日。
必須同時符合兩組條件:住居地在本次地震災害救助法適用市町村,且有就勞在留資格;因本次地震,不能從事原活動的期間不超過3個月,並預計之後回原所屬機構重新開始活動。只是在熊本工作、公司受影響或本人生活困難,未必能證明全部條件。
申請前應核對自己的登記住居、在留資格和公司復工預期。本文沒有逐一核定市町村名單,也沒有替個人判斷災損或復工合理性;符合與否應帶具體資料向最近入管確認。若已決定永久離開原雇主,不能自行把另一份長期工作描述成短期復工等待。
許可內容為每日8小時以內有收入的事業活動或受報酬活動,排除風俗營業等。這是獲准範圍,不是頁面公布後每位受災者就自動可開工。開始不同活動前,須先取得適用許可並看實際條件。
許可期限是從許可日起3個月,與2027年1月27日兩者較早到的那一天。越接近絕對截止日才獲准,可用期間就可能不足三個月;不能把兩日期相加。公告另說,原定期間內事業所復原未完等不可避免情況,不能恢復原活動而需要繼續資格外活動時,可以再次申請,但須在原許可到期前提出,並非工作停擺就自動續長。
若災害也造成在留申請遲延,可另看在留期限已過才發現沒申請更新:災害、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的處理與特例期間的差別整理需向入管說明的材料;申請遲延與本篇停工活動許可是不同程序。
官頁列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書、所屬機構製作的申請人情況說明,以及本人護照和在留卡影本。機構說明分首次與再次申請表,不能只把第一次的復工預計日期原封寄回。再次提出應讓實際狀況與為何尚未復原對得上;如何補充及是否足夠由官署確認,不應由本人替機構虛寫。
2026熊本地震停工特例的相關背景:資格外活動許可見日本資格外活動許可:留學生打工前要申請、免手續費、2 週至 2 個月,每週 28 小時的算法見留學生打工每週 28 小時怎麼算:長假每天 8 小時、個人事業也算、實習超過 28 小時要個別許可,哪些在留資格可以工作見哪些在留資格可以工作:別表第一與別表第二對照,居住資格無限制、就勞資格看職務、留學家族滯在需資格外活動許可。
官方允許因復原未完等不可避免情況再申請,須在原許可期限前提出。是否獲准及新期限仍要看當時措施和個案,不保證自動續期。
本篇官證指定令和8年熊本地震及其適用條件,沒有把制度外推到其他災害或一般缺工待命。
寄件是提出程序,與獲得活動許可是不同事情。應先確認許可與活動條件,再安排工作;復工後原活動與雇用事項仍須按實際情況處理。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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