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日本工作要幾年才能申請永住?
原則 10 年,其中至少 5 年持工作資格(不含技能實習、特定技能 1 號)或居住資格;高度人才與配偶等有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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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要在日本住幾年,答案不是單一數字。入管廳的「永住許可指南」先講一個原則年數,再列出縮短年數的特例,每一款適用的人不同;特例只縮短年數,其他要件仍要同時符合。要注意指南有兩個版本:2027 年 3 月 31 日以前的申請適用 2026 年 2 月 24 日改訂版(收入部分除外),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的申請適用 2026 年 10 月 1 日改定版。兩版的原則年數相同,年數不同處在日本人、永住者配偶的特例,10 月版另增特區一款。這篇整理對照表(配偶與親生子女拆成 2 列,所以表中是 10 列),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7 日。
指南的法律要件有 3 款:素行善良、足以獨立生計的資產或技能、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年數規定在第 3 款(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的第 1 點:原則上要繼續在日本居住 10 年以上,並且這段期間中,持工作資格(技能實習與特定技能 1 號除外)或居住資格連續滿 5 年以上。也就是 10 年裡至少有一半是以工作資格或居住資格度過,依指南字面(本站推論),留學等在留年數可以算進 10 年,但不能取代那 5 年。
| 適用對象 | 2 月版(2027-03-31 以前申請) | 10 月版(2027-04-01 以後申請) |
|---|---|---|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 | 婚姻生活實質持續 3 年以上,且繼續在日本居住 1 年以上 | 婚姻生活實質持續 5 年以上,且繼續在日本居住 3 年以上 |
| 上述人士的親生子女等 | 繼續在日本居住 1 年以上 | 繼續在日本居住 3 年以上 |
| 定住者 | 以定住者身分連續在日本 5 年以上 | 同左 |
| 難民、補充保護對象 | 認定後連續在日本 5 年以上 | 同左 |
| 對日本在外交、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有貢獻者 | 在日本 5 年以上 | 同左(貢獻者的專用指南廢止,併入新指南第 4) |
| 依地域再生計畫認定、有貢獻的活動者 | 連續在日本 3 年以上 | 同左 |
| 構造改革特別區域(特區)內從事特區特定事業、有貢獻者 | 無此款 | 繼續在日本居住 3 年以上 |
| 高度人才,計點 70 分以上 | 以高度人才身分維持點數連續 3 年以上 | 同左 |
| 高度人才,計點 80 分以上 | 以高度人才身分維持點數連續 1 年以上 | 同左 |
| 特別高度人才 | 以特別高度人才身分連續 1 年以上 | 同左 |
指南另註明:高度人才的「70 點以上、3 年」與「80 點以上、1 年」,也可以用「申請日往前推 3 年(或 1 年)時點,點數已達 70(或 80)分,並持續維持」來認定,不一定要一直持有高度專門職的資格。
指南的要件還有:素行善良、有足以獨立生活的資產或技能、沒有被處罰金或拘禁刑、依規履行納稅與年金、醫療保險費的繳納義務及入管法申報義務、現有資格是該資格規定的最長在留期間(2027 年 3 月 31 日前,在留期間 3 年也視為最長)、符合上陸許可基準,以及公共衛生上沒有疑慮。其中納稅、年金與保險費的繳納紀錄,見繳納紀錄專文。
另一個容易忽略的是,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法律上不需要符合「素行善良」與「獨立生計」兩項。新版指南還新增了出國天數(過去 10 年內單次出國半年以上或累計 2 年 6 個月以上原則消極)、日語 B1 與制度理解等考量,見〈出國太久會影響永住嗎〉與〈永住要考日語嗎〉。新版指南也把「特定活動」中的打工度假列為不屬於就勞資格的活動,不能算進那 5 年。
原則 10 年,其中至少 5 年持工作資格(不含技能實習、特定技能 1 號)或居住資格;高度人才與配偶等有特例。
2027 年 3 月 31 日以前申請(2 月版):婚姻實質持續 3 年以上,且繼續在日本居住 1 年以上;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申請(10 月版):婚姻 5 年以上、在日本居住 3 年以上;實子等分別為 1 年與 3 年。
計點 80 分以上最短 1 年,70 分以上 3 年。
最後查證: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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