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 最少要投資多少?
官方未設固定金額,須相對於企業總成本為實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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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與美國有通商航海條約(或符合資格國際協議)國家的國民;已投資或正積極投資實質資本於真實營運的美國企業;入美目的是發展與指導該企業。
須相對於購買既有企業或設立新企業的總成本而言是實質的,足以確保投資人的財務承諾。企業成本越低,投資比例須越高。若企業並非邊際企業,須有能力在 E-2 開始後五年內產生足夠收入。具體金額依個案與官方審查為準。
員工須與主雇主同國籍;若主雇主是企業,須至少 50% 由在美的條約國國民持有。首次停留最長 2 年,延長或轉換每次最多 2 年、不限次數;企業有實質變更須提出新的 I-129。配偶與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可隨行,已在美者可以一份 I-539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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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文引用的官方頁面:
官方未設固定金額,須相對於企業總成本為實質投資。
首次最長 2 年,可不限次數每次延長最多 2 年。
是否為條約國,依美國國務院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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