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專門職可以同時經營公司嗎?
可以,但限於與原活動相關的事業: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寫明 1 號イ、ロ、ハ 各自可併同自行經營相關事業;無關的事業不在條文列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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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一般外國人只能做所持在留資格允許的那一類活動,想做別的,要另外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高度專門職則被入管廳設計成例外:優遇措施頁的第 1 項是「複合的な在留活動の許容」,明文寫高度外國人材可以同時從事跨越多個在留資格的活動,例如一邊在大學做研究,一邊經營相關事業。本篇依入管廳〈どのような優遇措置が受けられる?〉與〈ポイント評価の仕組みは?〉整理,查證日 2026-10-19;能不能做某一種具體的副業,要看活動是否與原活動「相關」,本站不替個案判斷。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高度專門職簽證:計分與永居加速。
入管廳優遇措施頁寫明:通常,外國人只能做一個被許可的在留資格所允許的活動;但高度外國人材可以做橫跨複數在留資格的活動,例如在大學的研究活動之外,同時經營相關事業。同一頁的第 2 項說,高度外國人材一律被給予法律上最長的在留期間 5 年(可更新)。
點數制下的三種活動類型,也決定了「複合」的基本範圍:
| 類型 | 在留資格 | 活動內容 |
|---|---|---|
| 高度學術研究活動 | 高度專門職 1 號イ | 依與日本公私機關的契約從事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 |
| 高度專門・技術活動 | 高度專門職 1 號ロ | 依契約從事需要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知識、技術的業務 |
| 高度經營・管理活動 | 高度專門職 1 號ハ | 在日本公私機關從事事業經營或管理 |
入管廳說明:高度專門職 2 號除了 1 號允許的活動,還可以併同做就勞類在留資格幾乎所有的活動,且在留期間為「無期限」,並適用優遇 3 至 6 項(永住要件緩和、配偶就勞、父母帶同、家事使用人)。
| 項目 | 一般外國人 | 高度專門職 1 號 |
|---|---|---|
| 做原資格以外的活動 | 另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手續費 0 円,標準處理 2 週至 2 個月) | 複合的在留活動優遇內,不需分別申請 |
| 在留期間 | 依資格而定 | 一律 5 年 |
| 活動範圍 | 以許可為準 | 以點數申請時的活動類型為基礎,可併做相關活動 |
這裡的「相關」兩字很重要:入管廳寫的例子是「研究加上相關事業」,而不是任何無關的副業;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高度專門職」項下欄第 1 號有明文:1 號イ是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活動,併同經營與該活動相關的事業,或與該機關以外的日本公私機關簽約從事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1 號ロ是從事專門技術業務,併同自行經營相關事業;1 號ハ是經營或管理事業,併同自行經營相關事業。活動前提是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公私機關簽約。條文寫的是「相關事業」,無關的副業不在條文列舉內;個案是否相關,請洽入管局。
可以,但限於與原活動相關的事業: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寫明 1 號イ、ロ、ハ 各自可併同自行經營相關事業;無關的事業不在條文列舉內。
1 號一律 5 年;2 號為無期限。
要另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手續費不收,標準處理 2 週至 2 個月。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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