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要幾年才能改定住者?
事例集沒有年數門檻。許可事例的婚姻期間約 3 年到約 11 年 5 個月,不許可事例有約 3 個月到約 3 年 11 個月,官方沒有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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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廳公布了從「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改為「定住者」的 13 則匿名事例:7 則許可、6 則不許可。許可的 7 則裡,婚姻期間約 3 年到約 11 年 5 個月不等,共同點多半是有日本實子並負擔養育、因家暴造成婚姻破綻、或有持續的工作與收入;不許可的 6 則裡,婚姻或同居期間很短、長期單獨在國外、有刑事有罪判決、或曾在風俗店工作。但入管廳明說,與事例類似的案件結論也可能不同。本篇逐案整理 13 則的事實欄位,查證日 2026-10-31,個案是否許可由入管局判斷。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7 號規定,持「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者,若連續 6 個月以上沒有配偶的活動,法務大臣可以取消在留資格(有正當理由者除外)。入管法第 22 條之 5 另規定,法務大臣要因這個事由取消時,必須配合給予變更在留資格或永住許可的申請機會。入管廳基於這個精神,為提高運用的透明度,公布了本事例集(平成 24 年 7 月,平成 29 年 3 月改訂)。
入管廳在前言特別提醒兩點:變更許可需有「適當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由地方入管局長裁量,依申請人想做的活動、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等綜合判斷;與事例類似時,結論也可能不同。
| 事例 | 申請人 | 在日期間 | 前配偶、婚姻期間 | 離婚或死別 | 實子 | 特記事項 |
|---|---|---|---|---|---|---|
| 1 | 女 | 約 6 年 | 日本人男性、約 6 年 6 個月 | 離婚 | 有日本人實子 | 申請人為親權者,有監護養育實績,擔任訪問介護員,有一定收入 |
| 2 | 女 | 約 5 年 1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3 年 | 事實上破綻 | 無 | 因前配偶家暴婚姻破綻;雖未辦離婚,但已分居且雙方明確表示離婚意思;看護助手有一定收入 |
| 3 | 男 | 約 13 年 8 個月 | 特別永住者女性、約 6 年 1 個月 | 死別 | 無 | 需繼續經營金屬焊接業,有一定收入 |
| 4 | 女 | 約 8 年 1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4 年 5 個月 | 離婚 | 有日本人實子 | 因家暴離婚,發病為創傷後壓力症;申請人為親權者並有養育實績 |
| 5 | 女 | 約 10 年 5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11 年 5 個月 | 事實上破綻 | 無 | 因家暴通算分居 8 年以上(同居通算約 2 年);配偶拒絕聯絡;已向律師諮詢辦理離婚 |
| 6 | 女 | 約 8 年 8 個月 | 永住者男性、約 6 年 | 事實上破綻 | 有外國人(永住者)實子 | 因家暴分居 3 年以上;子女親權有爭議,調停不成立、準備訴訟 |
| 7 | 男 | 約 8 年 3 個月 | 日本人女性、約 7 年 9 個月 | 離婚 | 有日本人實子 | 每月持續支付 3 萬円養育費;上班族有一定收入;親權者是前配偶 |
| 事例 | 申請人 | 在日期間 | 前配偶、婚姻期間 | 離婚或死別 | 實子 | 事案概要 |
|---|---|---|---|---|---|---|
| 1 | 男 | 約 4 年 10 個月 | 日本人女性、約 3 年 | 離婚 | 有日本人實子 | 因詐欺與傷害罪被判有罪;親權者是前配偶 |
| 2 | 男 | 約 4 年 1 個月 | 永住者女性、約 3 年 11 個月 | 事實上破綻 | 無 | 單獨在日本境外停留約 1 年 9 個月 |
| 3 | 女 | 約 4 年 1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3 年 10 個月 | 死亡 | 無 | 單獨在境外約 1 年 6 個月;在日期間與配偶分居並在風俗店工作 |
| 4 | 女 | 約 3 年 4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1 年 11 個月 | 離婚 | 無 | 第 2 次以家暴為由離婚;首次離婚時曾求保護,但不久又與前配偶再婚;離再婚反覆 |
| 5 | 女 | 約 4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3 個月 | 離婚 | 無 | 以家暴被害為由申請;婚姻同居期間不到 3 個月 |
| 6 | 女 | 約 3 年 3 個月 | 日本人男性、約 2 年 1 個月 | 離婚 | 無 | 以家暴被害為由申請;說要上日語學校而與配偶分居,但確認在風俗店在籍;有婚姻實體的期間約 1 年 3 個月 |
可以看的是:官方認為值得公布的許可事例裡,婚姻或在日期間都不算短(最短的婚姻期間約 3 年),且有可說明的在日生活依據,例如養育子女、工作收入、經營事業。不許可事例則出現了刑事處分、長期在境外、風俗店工作、婚姻期間極短等情形。
不能看的是:這不是許可標準。入管廳只是公布 13 則匿名事例,沒有說「婚姻 3 年就可以」或「有實子就一定許可」,也沒有說事例以外的情況不能許可。事例頁的結論是,類似事例也可能結論不同。
談到「日本 配偶 定住者 變更 事例」時,相關背景可參考:日後更新的做法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事例集沒有年數門檻。許可事例的婚姻期間約 3 年到約 11 年 5 個月,不許可事例有約 3 個月到約 3 年 11 個月,官方沒有劃線。
許可事例裡,事例 2、3、5 沒有實子,原因分別是家暴婚姻破綻、死別並繼續經營事業、家暴長期分居。但這只是事例,不是標準。
許可事例 2、5、6 是「事實上破綻」,離婚手續尚未完成或進行中,仍有許可。官方同樣強調個案判斷。
最後查證:2026-10-31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管道、簽證專文與永居門檻比較,一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