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各國攻略

從配偶身分改「定住者」:入管廳公布的 13 則許可與不許可事例逐案怎麼讀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約 4 分鐘讀完

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入管廳公布 13 則:7 則許可、6 則不許可,但官方明說類似事例結論也可能不同。
從配偶身分改「定住者」:入管廳公布的 13 則許可與不許可事例逐案怎麼讀主題插畫
移民喵文章主題插畫

入管廳公布了從「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改為「定住者」的 13 則匿名事例:7 則許可、6 則不許可。許可的 7 則裡,婚姻期間約 3 年到約 11 年 5 個月不等,共同點多半是有日本實子並負擔養育、因家暴造成婚姻破綻、或有持續的工作與收入;不許可的 6 則裡,婚姻或同居期間很短、長期單獨在國外、有刑事有罪判決、或曾在風俗店工作。但入管廳明說,與事例類似的案件結論也可能不同。本篇逐案整理 13 則的事實欄位,查證日 2026-10-31,個案是否許可由入管局判斷。

這份事例集的背景

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7 號規定,持「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者,若連續 6 個月以上沒有配偶的活動,法務大臣可以取消在留資格(有正當理由者除外)。入管法第 22 條之 5 另規定,法務大臣要因這個事由取消時,必須配合給予變更在留資格或永住許可的申請機會。入管廳基於這個精神,為提高運用的透明度,公布了本事例集(平成 24 年 7 月,平成 29 年 3 月改訂)。

入管廳在前言特別提醒兩點:變更許可需有「適當と認める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由地方入管局長裁量,依申請人想做的活動、在留狀況、在留必要性等綜合判斷;與事例類似時,結論也可能不同。

7 則許可事例

事例申請人在日期間前配偶、婚姻期間離婚或死別實子特記事項
1女約 6 年日本人男性、約 6 年 6 個月離婚有日本人實子申請人為親權者,有監護養育實績,擔任訪問介護員,有一定收入
2女約 5 年 1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3 年事實上破綻無因前配偶家暴婚姻破綻;雖未辦離婚,但已分居且雙方明確表示離婚意思;看護助手有一定收入
3男約 13 年 8 個月特別永住者女性、約 6 年 1 個月死別無需繼續經營金屬焊接業,有一定收入
4女約 8 年 1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4 年 5 個月離婚有日本人實子因家暴離婚,發病為創傷後壓力症;申請人為親權者並有養育實績
5女約 10 年 5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11 年 5 個月事實上破綻無因家暴通算分居 8 年以上(同居通算約 2 年);配偶拒絕聯絡;已向律師諮詢辦理離婚
6女約 8 年 8 個月永住者男性、約 6 年事實上破綻有外國人(永住者)實子因家暴分居 3 年以上;子女親權有爭議,調停不成立、準備訴訟
7男約 8 年 3 個月日本人女性、約 7 年 9 個月離婚有日本人實子每月持續支付 3 萬円養育費;上班族有一定收入;親權者是前配偶

6 則不許可事例

事例申請人在日期間前配偶、婚姻期間離婚或死別實子事案概要
1男約 4 年 10 個月日本人女性、約 3 年離婚有日本人實子因詐欺與傷害罪被判有罪;親權者是前配偶
2男約 4 年 1 個月永住者女性、約 3 年 11 個月事實上破綻無單獨在日本境外停留約 1 年 9 個月
3女約 4 年 1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3 年 10 個月死亡無單獨在境外約 1 年 6 個月;在日期間與配偶分居並在風俗店工作
4女約 3 年 4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1 年 11 個月離婚無第 2 次以家暴為由離婚;首次離婚時曾求保護,但不久又與前配偶再婚;離再婚反覆
5女約 4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3 個月離婚無以家暴被害為由申請;婚姻同居期間不到 3 個月
6女約 3 年 3 個月日本人男性、約 2 年 1 個月離婚無以家暴被害為由申請;說要上日語學校而與配偶分居,但確認在風俗店在籍;有婚姻實體的期間約 1 年 3 個月

這份事例集可以看什麼、不能看什麼

可以看的是:官方認為值得公布的許可事例裡,婚姻或在日期間都不算短(最短的婚姻期間約 3 年),且有可說明的在日生活依據,例如養育子女、工作收入、經營事業。不許可事例則出現了刑事處分、長期在境外、風俗店工作、婚姻期間極短等情形。

不能看的是:這不是許可標準。入管廳只是公布 13 則匿名事例,沒有說「婚姻 3 年就可以」或「有實子就一定許可」,也沒有說事例以外的情況不能許可。事例頁的結論是,類似事例也可能結論不同。

怎麼做

  1. 離婚或死別後 14 日內先完成申報,見配偶簽證遇到離婚或死別:14 日內申報,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可能被取消,變更定住者要看婚姻期間、子女與收入等個案。
  2. 準備能說明在日生活的資料:實子的監護養育、工作收入、居住與在留狀況,這些在許可事例中都有出現。
  3. 與家暴有關的主張,保留客觀資料(例如報案、診斷、調停或訴訟紀錄);不許可事例 4、5、6 顯示,單有「以家暴為由」的主張,並不保證許可。
  4. 長期出國前先確認對在留的影響;不許可事例 2、3 顯示長期單獨在境外是考慮因素。
  5. 定住者資格本身的說明,見日本「定住者」在留資格:日系三世、未成年實子、6 歲未滿養子等適用對象一次看。

談到「日本 配偶 定住者 變更 事例」時,相關背景可參考:日後更新的做法見日本在留期間更新:何時申請、2026 年 10 月起的新手續費與處理期間。

容易踩雷

  • 把事例當成標準。入管廳明說結論可能不同。
  • 以為離婚後在留資格馬上失效。依官方文字,連續 6 個月沒有配偶活動才是取消事由,且有正當理由例外。
  • 只主張家暴,沒有客觀資料與整體在日狀況。
  • 忽略長期在境外或曾在風俗店工作對審查的影響。

常見問題 FAQ

婚姻要幾年才能改定住者?

事例集沒有年數門檻。許可事例的婚姻期間約 3 年到約 11 年 5 個月,不許可事例有約 3 個月到約 3 年 11 個月,官方沒有劃線。

沒有孩子的人可以許可嗎?

許可事例裡,事例 2、3、5 沒有實子,原因分別是家暴婚姻破綻、死別並繼續經營事業、家暴長期分居。但這只是事例,不是標準。

離婚尚未成立但已分居,可以申請嗎?

許可事例 2、5、6 是「事實上破綻」,離婚手續尚未完成或進行中,仍有許可。官方同樣強調個案判斷。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 回移民知識庫

本站相關標籤

#移民 #考慮移民的台灣人 #文章 #流程說明 #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