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可以拿多少報酬?
告示規定要領報酬,金額指南沒有寫;指南說明若有使用從屬關係,則須遵守最低工資法與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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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大學生想到日本公司實習並領報酬,在留資格是「特定活動」(特定活動告示第 9 號)。入管廳在令和 2 年 5 月策定的《外國大學學生實習指南》寫得很具體:學生必須是在能授予學位的教育課程就讀的外國大學學生,入境日本時年滿 18 歲以上;實習必須是教育課程的一部分,並由大學與日本的受入機關簽契約;活動期間不得超過 1 年,且累計不得超過該大學修業年限的 2 分之 1;受入機關要有實習責任者、實習指導員等體制,不能把實習生當作勞動力。本篇整理這份指南對台灣學生最重要的條件,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大學、受入機關與入管局。
入管廳指南引用的告示文字大意是:外國大學的學生(限在授予學位的課程就讀者,函授課程除外),作為該課程的一部分,依該大學與日本公私機關之間的契約,從該機關領報酬,在不超過 1 年、且累計不超過該大學修業年限 2 分之 1 的期間內,從事該機關的業務的活動。
| 用語 | 指南的解釋 |
|---|---|
| 外國大學的學生 | 能授予學位的教育課程即可,短期大學與研究所也在內;入境時須年滿 18 歲以上 |
| 作為教育課程的一部分 | 實習中學到的知識、經驗要能在大學被適當評價為學業一部分;主要重複同一種作業、不能提升大學生知識與素養的活動不被承認 |
| 大學與機關之間的契約 | 契約內容要包含實習目的、學分科目與學分數(或畢業要件)、期間、報酬與支付方法、扣款項目與金額、保險內容與負擔者、旅費負擔者、向大學的報告、解約條件,學生要理解這些內容 |
| 從事該機關的業務 | 須在受入機關下工作,不得在派遣處活動 |
指南要求受入機關在原則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算有足夠的實施體制:
指南依常勤職員數說明,在以下範圍內原則上視為適當受入人數:
| 常勤職員數 | 適當人數 |
|---|---|
| 301 人以上 | 常勤職員數 ×1/20 |
| 201 到 300 人 | 15 人 |
| 101 到 200 人 | 10 人 |
| 100 人以下 | 5 人(但不超過常勤職員數) |
職員數不含技能實習生。
指南說明,實習生適用哪些勞動法規,要依活動實態判斷:如果實習生直接從事受入機關的事業活動,成果歸企業,並受業務上的指揮命令,有「使用從屬關係」,即使有教育性,也屬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者,須遵守最低工資法與勞基法等;座學研修若被明示或默示指揮命令,也算勞動時間,須付報酬。使用仲介業者可以,但仲介業者不是受入機關,不能代為申請 COE;若仲介被不適當使用,相關 COE 申請可能不被許可。
談到「日本 實習 特定活動 告示9號」時,相關背景可參考:特定活動的各類型見特定活動有哪些類型:告示內有打工度假、業餘運動、實習、本邦大學畢業者,告示外有 EPA 看護師;留學生另外打工的資格外活動許可見日本資格外活動許可:留學生打工前要申請、免手續費、2 週至 2 個月。
告示規定要領報酬,金額指南沒有寫;指南說明若有使用從屬關係,則須遵守最低工資法與勞基法。
可以。指南說明,只要是能授予學位的課程,短期大學與研究所也在內。
告示與指南的字句是「一年を超えない期間」,所以最長 1 年(12 個月)本身是允許的;另外累計不得超過該大學修業年限的 2 分之 1(例如修業 4 年的學制為 2 年)。兩者取較短的一個為上限。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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