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勞資格證明書就不能工作嗎?
不是。Q&A 第 68 題說,沒有證明書並不等於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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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外國人,不一定要先看就勞資格證明書。入管廳 Q&A 第 68 題說,這份證明書只在外國人希望時才交付,沒有它並不是不能工作;雇主能從護照的證印或在留卡等確認對方有可就勞的在留資格或資格外活動許可,就「十分」了。入管法第 19 條之 2 第 2 項甚至進一步規定:對方的活動已經明確時,不能因為外國人沒有出示這份證明書而給予不利益對待。本篇是雇主與求職者都適用的整理;查證日 2026-10-31,不是個案意見。
Q&A 第 68 題問:雇用外國人時,一定要確認就勞資格證明書嗎?入管廳的回答分三層:
入管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是核發的依據;第 2 項寫的是雇主的限制:任何人在雇用外國人等時,如果對方能做的有收入的事業或有報酬的活動「明らか」,不得以對方沒有提示或提出該證明書為理由,給予不利益對待。
這裡有兩個要看清楚的點(入管廳證明書說明頁也寫,不出示證明書不得構成「雇用の差別等の不利益な扱い」):
Q&A 第 67 題(雇主詢問面試要注意什麼)寫,業務內容是否符合在留資格若難以判斷,「就労資格証明書交付申請を行い、確認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也就是說,證明書是「判斷不了時」的工具,而不是每個人都要有的入職文件。
同一題還列了雇主應確認的事項:
入管廳的證明書申請頁寫:手續根據是入管法第 19 條之 2,窗口申請許可時手續費 2,000 円(以收入印紙繳納);線上申請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不能用收入印紙,為 1,600 円加決済手數料 220 円,合計 1,820 円(便利商店或銀行繳費),標準處理期間是當日,若是換了工作地點等情形則為 1 至 3 個月,沒有不服申立的途徑。申請人本人以外,申請人經營或雇用之機關的職員(經地方局長承認為申請取次者)、申請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登記的律師或行政書士也可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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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Q&A 第 68 題說,沒有證明書並不等於不能工作。
窗口申請許可時 2,000 円(收入印紙);線上申請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合計 1,820 円(1,600 円加決済手數料 220 円)。
官方頁面只寫許可時需繳 2,000 円,沒有規定由誰負擔。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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