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日本護照也能回日本嗎?
Q&A 第 16 題的說明是:能出示發行未滿 6 個月的戶籍謄本等資料並確認具有日本國籍,可以日本人身分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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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日本與台灣兩邊國籍的人,手上只有台灣護照、沒有日本護照,要回日本時怎麼辦?入管廳「出入國審查・在留審查 Q&A」第 16 題直接處理過這個情況:如果能出示發行後未滿 6 個月的戶籍謄本等資料,確認自己具有日本國籍,就可以以日本人的身分回國。本篇依入管廳的日本人出入國說明頁、入管法第 60、61 條與 Q&A 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篇只談日本入境側的程序,台灣側的國籍規定本站沒有查證,不下結論。
同主題可接著看:可以保留台灣國籍嗎?雙重國籍的現實。
入管廳〈日本人の帰國(入管法第 61 條)〉頁面說明:日本人回國是國民當然有的權利,所以入管法對日本人的回國手續與外國人的上陸分開規定。流程是入國審查官確認回國,原則上在護照上蓋回國證印;若因不得已的事由沒有護照,則交付帰國證明書。條文本身(第 61 條)寫的是:從國外回到日本的日本人,要持有效護照;不能持有效護照時,持證明日本國籍的文件,在上陸的出入國港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帰国の確認」。
問題情境是:有日本與外國的雙重國籍,沒有日本護照,想以日本人身分回國,只用外國護照可以嗎?(Q&A 寫「外國護照」,沒有特別談台灣護照。)入管廳的回答重點有兩點:
也就是說,關鍵不在護照是哪一國,而在能否證明日本國籍。戶籍謄本的有效期限是官方明寫的「發行後 6 個月內」。
入管法第 60 條要求日本人出國時持有效護照,接受入國審查官的出國確認;入管廳說明這是「確認」,不是對出國的許可。第 60 條之 2 另規定:當關係機關通報某人受出國限制、被起訴等特定情形時,審查官可從辦理手續時起最長 24 小時內保留出國確認。
本篇不替個案判斷「用哪一本護照」。依入管法第 2 條第 1 號,「外國人」指不具日本國籍的人(本站解讀:具日本國籍者不是入管法上的外國人);日本人回國適用第 61 條,外國人上陸適用第 6 條、第 7 條,兩條路徑的規則不同。
Q&A 第 16 題的說明是:能出示發行未滿 6 個月的戶籍謄本等資料並確認具有日本國籍,可以日本人身分回國。
Q&A 寫明為發行後未滿 6 個月。
不需要,入管廳說明出國確認只是確認,不是許可;但沒有接受確認就出國屬刑事罰對象(第 71 條)。
第 60 條之 2:從辦理出國確認手續時起最長 24 小時。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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