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用詞定義怎麼對?先分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第3條把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寫成不同用詞。先對母法定義,再決定要讀哪一份官方須知。

搜「居留」「永居」「定居」時,常把口語、外國制度名詞和臺灣母法用詞混在同一句。本頁只對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的法定定義欄位,讓你知道官方頁在講哪一個詞。
本文是法規結構說明,不是法律意見,不判定任何人符合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要件,也不對核准結果作承諾。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版本為準。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第3條把哪些用詞寫成定義、彼此如何分流。它不重寫身分與簽證類別先對層全文,也不重寫居留、永久居留與入籍差別或永久居留日數與文件。
第一次分官方窗口、身分類別或文件時效,回到第一次查台灣移民資訊怎麼開始。在臺灣的入出國與居留窗口,見內政部移民署。
第3條把哪些詞寫成定義
查閱日 2026-09-23,《入出國及移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D0080132)第3條相關用詞:
| 用詞 | 母法定義(對讀欄位) |
|---|---|
| 過境 | 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
| 停留 | 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
| 居留 | 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
| 永久居留 | 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
| 定居 | 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
| 移民業務機構 | 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
同條也定義國民、臺灣地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等。本頁不把這些身分標籤直接填進你的護照或居留證欄位。
對讀時不要混的三件事
- 不要把「停留」讀成「居留」。 母法以六個月為居住期間分界;證件名稱、延期程序與後續義務常不同。
- 不要把「永久居留」讀成「定居」。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定居指居住並設立戶籍。歸化、初設戶籍另有程序,見歸化預先檢查。
- 不要把「移民業務機構」讀成任何自稱代辦的網站。 法定用語指向依本法許可的公司及律師事務所;簽約前檢查另見代辦契約檢查。
查到母法定義,仍不是你的個案結論,見查到規定不代表個案結論。
查核日:2026-09-23。實際申請類別、書表與審核,以移民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