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澳洲打工度假 1 年,要附澳洲良民證嗎?
過去 10 年內在某國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系統就會要求該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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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CC 線上系統會要求:本人及 18 歲以上家屬,在過去 10 年內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的每個國家各一份。18 歲以前與在加拿大的期間不需要。遞件後,官員可要求 18 歲以後任何時期的其他警察證明;即使系統沒要求,多次短期停留的國家也可主動附上以免延誤。
目前居住國:須在遞交申請前 6 個月內核發;因處理時間不同,IRCC 可能要求更新。
其他國家:須在你最後一次在當地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之後核發。若證明有到期日但已過期,只要符合上述時點且非目前居住國,仍會接受。
須上傳原本證明的彩色掃描檔;公證副本或未經授權的副本不接受,會導致申請被退。非英文或法文的證明須附原件影本與認證翻譯。
部分國家須 IRCC 的請求函才核發;此時在文件清單的警察證明欄上傳一份說明:「I am applying from a country that requires an official request letter from IRCC to get a police certificate」,IRCC 會再通知。
收到邀請後有 60 天遞件。若期限內拿不到全部證明,可附說明信與已盡力申請的證明(如申請收據、付款收據、寄送通知、追蹤號碼、發證機關說明延誤原因的文件);官員不滿意可能以不完整退件。IRCC 建議進入候選庫後就開始申請。
IRCC 台灣頁面說明,所需文件為「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住在台北或台灣境外者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可線上、臨櫃、郵寄或傳真;住在台灣其他地區者向當地市警察局申請。表格、文件與費用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告為準。在加拿大境內申請永居不需附加拿大的刑事紀錄證明,IRCC 需要時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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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 10 年內在某國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系統就會要求該國證明。
若台灣是目前居住國,須在遞件前 6 個月內核發。
不行,須是原本的彩色掃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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