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業期間身分立刻中斷嗎?
官頁說符合這些休業期間仍持續特定技能1號身分;這不表示現有卡的期限可以不處理。通算、在留期限及休業排除申請應各自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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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業排除須先核雇主即時受入困難屆出;病傷須連續超過1個月,再另備證申請在留。
特定技能1號快用滿通算5年,休業紀錄可能影響剩餘可在留期間。入管廳原則上連沒有工作的日子、普通再入國出境期間也列入通算;產前產後、育兒與符合條件的病傷休業則有排除處理。關鍵是證明哪段時間確實不能從事1號活動,再提出相應在留申請。只在公司系統登記請假,不能取代向入管提出疏明資料。
先用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核對1號的一般通算框架,再與雇主逐項確認休業和先行屆出紀錄。
現行運用要領明載,要把產育及病傷休業排除通算,休業原因發生時須已遲滯なく提出「受入れ困難に係る届出」。這與日後通算5年滿前3個月起的本人在留申請不同,不能等到快滿五年才只交休業證明。
知道可能1個月以上不能活動的原因時,建議立即通知雇主並留下說明紀錄。當下屆出索引要求在造成不能活動之原因發生日起14日內提出,不能等實際休業滿1個月再起算;排除條件另有「遲滯なく」要求,勿把14日理解成一律可故意等到最後。個案何日算原因發生日,應由雇主帶具體資料向管轄官署確認。
屆出者是特定技能所屬機關。即使將支援委託登錄支援機構,這項隨時屆出仍不能改由登錄支援機構作為屆出者;其他人員實際代送可否與所需文件,應先向管轄確認。此類使用受入困難屆出參考樣式3-4,並依1個月以上未活動事由附狀況說明書5-14;5-11是其他事由的經緯說明,不能把兩表用途混同或認為每案必須並交。
雇主須說明本人資料、不能接收的事由及發生時期原因、本人現況與維持活動的措施。可用電子屆出系統,需事前利用者登錄;或向本店地址管轄入管窗口提出,亦可郵寄,並按官頁提示或附身份證明。讓雇主核對實際提出日期、內容及可供確認的紀錄;保留出勤、薪資等原資料,屆出後仍可能被調查。若從未屆出或日期有疑問,先如實詢問官署,本文不保證補報能追溯補足排除條件,也不把屆出當成自動延長在留。
官頁所指依法成立的產前休業為6週,多胎妊娠為14週,產後為8週。育兒休業原則至孩子1歲;符合法定保育所等無法入所的條件,才涉及至1歲6個月、再延至2歲。上述期間還須是無法從事1號特定技能活動的時間,不能把孩子未滿2歲直接換算為父母都可排除兩年。
若產假後接育兒假,官方明確要求兩段都附取得休業的證明。一般特定技能在留申請資料之外,要有休業期間申立書參考樣式1-30、母子健康手帳影本、休業取得資料,以及該段打卡或出勤簿影本。把預產、實際生產、公司核准的休業起訖排成時間線,是本文建議的整理方式,實際認列仍看資料與審查。
官方涵蓋病或受傷休業,並未把全部對象限定為職災。普通病傷休業原則在1年以下;因職災病傷休業則在3年以下。兩者都要求連續超過1個月,數日在家療養、斷續通院而未工作的情況被明列為對象外。因此不能只拿年度病假合計超過一個月來主張。
這類除一般在留資料及1-30,還有載明治療或住院期間的醫師診斷書、醫院證明;職災案件另附職災保險支給決定通知影本。出勤簿、休業期間薪資明細、薪資轉入帳戶且更新至最近餘額的存摺影本、薪資轉帳帳戶指定同意書也在清單內。這些分別證明不能工作、實際休業及休業期間生計,單有一張診斷書未必補足其餘事項。
特定技能1號休業怎麼排除通算5年的相關背景:特定技能制度見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特定技能簽證見日本特定技能(Specified Skilled Worker)簽證入門:1號與2號差異、產業清單與台灣人注意事項,特定技能與技人國的選擇見特定技能還是技人國:看工作內容與學歷,特定技能 1 號通算最長 5 年。
官頁說符合這些休業期間仍持續特定技能1號身分;這不表示現有卡的期限可以不處理。通算、在留期限及休業排除申請應各自核對。
清單還列母子手帳或醫療資料、出勤紀錄,病傷類更有薪資與帳戶資料。請假證明可以說明公司紀錄,不能自行替代所有清單項目。
可整理候選排除期間供申請使用,但哪段可認列與准許期間仍須審查。本篇不替個人計算最終結果,也不推論休業津貼或保費處理。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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