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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2號考試未過能延長嗎:合格基準80%、全部試驗與通算6年申請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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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 全部必要試驗達合格基準80%仍未合格者,符合本人與雇主條件才可申請;通算6年是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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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全部必要試驗達合格基準80%仍未合格者,符合本人與雇主條件才可申請;通算6年是上限。

特定技能1號一般受通算5年限制。快滿期卻差一步通過2號等必要試驗,官方提供有條件的超過5年在留處理,並非所有不合格者自動增加一年。準備時要把成績、後續再考承諾與雇主支援一起檢查,缺一不能只靠「差幾分」說明。

先對照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辨識本篇延長的是1號通算期間;申請本措施不代表已取得2號。

80%比較的是合格基準點

官方要求分野運用方針所定、移行所需的全部試驗等,各取得合格基準點八成以上。這不是試卷總分80%,也不是各科分數平均80%。若你的分野需要技能與日語等不只一項,就不能只拿較好的那張成績通知當作全部成立。本文不代算任何分野分數,應以該分野要求及官方結果通知確認表逐項核對。

不合格試驗的受驗日原則不問,但前提是疏明資料能清楚證明門檻。這不等於任何舊通知都合用:官頁表格依試驗列受驗日、發行日、再發行等條件,另有尚不在對象內的項目。例如自動車整備士技能檢定2級與航空従事者技能證明,當下說明不預定納入本6年處理;不能從同分野有其他試驗,就推論所有檢定都有效。

本人與雇主各有待證事項

本人要誓約努力並再考已達八成門檻的試驗;合格後迅速申請變更為特定技能2號或介護;仍未合格則迅速回國。申請時已出境者,另須誓約在出國日起1年,也就是12個月內進日本。這個承諾不能代替有效旅行文件或個人入境條件。

所屬機構則須有繼續雇用的意思,以及為合格提供指導、研修、支援等的體制。只有願意再聘的口頭承諾,不能證明後者;可以請雇主先整理實際能提供哪些指導、何人負責及如何配合考試,這是本文的備件整理建議,內容仍須忠實反映安排。

怎麼做

  1. 列出自己分野移行所需的全部試驗,對照官頁「結果通知書の確認方法」,標記通知是否足以證明各項八成門檻。
  2. 向試驗機構確認欠缺的成績證明或再發行方式;不要用搜尋截圖、自己換算的分數表替代正式結果通知。
  3. 與雇主確認續聘及指導支援,準備一般1號更新申請資料、超過通算在留期間申立書參考樣式1-31、全部必要試驗通知影本。介護分野另有厚勞省結果確認通知書。
  4. 在通算5年滿前3個月起至屆滿前,依目前情形提出相應認定、變更或更新申請;送件內容與在留適當性仍要審查。

特定技能2號考試未過能延長嗎的相關背景:特定技能制度見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特定技能簽證見日本特定技能(Specified Skilled Worker)簽證入門:1號與2號差異、產業清單與台灣人注意事項,特定技能與技人國的選擇見特定技能還是技人國:看工作內容與學歷,特定技能 1 號通算最長 5 年。

容易踩雷

  • 把某一張不合格通知或總分八成當成全部門檻成立,漏掉其他必要試驗。
  • 認為6年上限等於一定核給12個月;實際許可仍取決於相當理由與個案。
  • 用延長申請當成已取得2號。合格後仍須辦理相應在留資格變更,不能自行把資格名稱改掉。

常見問題 FAQ

五年已經用滿,能照本篇補申請嗎?

官頁本處理的提出窗口到通算期間滿前為止。已滿或目前在留期限有問題者,須直接向管轄入管說明,不宜從本文推論可追溯補件。

可以只交成績,不交一般更新資料嗎?

官方清單列一般1號更新資料,加1-31及必要試驗的全部通知。這些是不同證明目的,不能互相抵用。

六年後還能一直以不合格理由更新嗎?

本措施寫通算6年上限;本文沒有支持超過此上限繼續以同理由在留的官證,也不保證最終准許期間。

官方來源

  • 通算在留期間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合格基準点の8割以上の得点を取得していること(不合格となった試験の受験日は問わないが、疎明資料から当該要件を満たしていることが明らかである場合に
  • 在留資格「特定技能」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2026-10-31 查證):既にこの在留資格を持って日本に滞在されている方が、この在留資格の活動を継続して行う場合の申請です。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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