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已經用滿,能照本篇補申請嗎?
官頁本處理的提出窗口到通算期間滿前為止。已滿或目前在留期限有問題者,須直接向管轄入管說明,不宜從本文推論可追溯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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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必要試驗達合格基準80%仍未合格者,符合本人與雇主條件才可申請;通算6年是上限。
特定技能1號一般受通算5年限制。快滿期卻差一步通過2號等必要試驗,官方提供有條件的超過5年在留處理,並非所有不合格者自動增加一年。準備時要把成績、後續再考承諾與雇主支援一起檢查,缺一不能只靠「差幾分」說明。
先對照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辨識本篇延長的是1號通算期間;申請本措施不代表已取得2號。
官方要求分野運用方針所定、移行所需的全部試驗等,各取得合格基準點八成以上。這不是試卷總分80%,也不是各科分數平均80%。若你的分野需要技能與日語等不只一項,就不能只拿較好的那張成績通知當作全部成立。本文不代算任何分野分數,應以該分野要求及官方結果通知確認表逐項核對。
不合格試驗的受驗日原則不問,但前提是疏明資料能清楚證明門檻。這不等於任何舊通知都合用:官頁表格依試驗列受驗日、發行日、再發行等條件,另有尚不在對象內的項目。例如自動車整備士技能檢定2級與航空従事者技能證明,當下說明不預定納入本6年處理;不能從同分野有其他試驗,就推論所有檢定都有效。
本人要誓約努力並再考已達八成門檻的試驗;合格後迅速申請變更為特定技能2號或介護;仍未合格則迅速回國。申請時已出境者,另須誓約在出國日起1年,也就是12個月內進日本。這個承諾不能代替有效旅行文件或個人入境條件。
所屬機構則須有繼續雇用的意思,以及為合格提供指導、研修、支援等的體制。只有願意再聘的口頭承諾,不能證明後者;可以請雇主先整理實際能提供哪些指導、何人負責及如何配合考試,這是本文的備件整理建議,內容仍須忠實反映安排。
特定技能2號考試未過能延長嗎的相關背景:特定技能制度見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特定技能簽證見日本特定技能(Specified Skilled Worker)簽證入門:1號與2號差異、產業清單與台灣人注意事項,特定技能與技人國的選擇見特定技能還是技人國:看工作內容與學歷,特定技能 1 號通算最長 5 年。
官頁本處理的提出窗口到通算期間滿前為止。已滿或目前在留期限有問題者,須直接向管轄入管說明,不宜從本文推論可追溯補件。
官方清單列一般1號更新資料,加1-31及必要試驗的全部通知。這些是不同證明目的,不能互相抵用。
本措施寫通算6年上限;本文沒有支持超過此上限繼續以同理由在留的官證,也不保證最終准許期間。
最後查證:2026-10-31
日本移民與簽證總覽:管道、簽證專文與永居門檻比較,一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