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超過 2 年怎麼辦?
事先申請再入國許可;特別永住者最長可核 6 年。已超過 2 年卻沒有申請者,不能以特別永住者身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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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出國時,可以不用事先申請再入國許可,用「視同再入國許可」就能出國,但條件是:持有效護照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並在出國時於再入國出國記錄卡勾選「一時的な出国であり、再入国する予定です」。有效期間是出國日起 2 年(24 個月),不能延長;超過 2 年才回日本,就不能以特別永住者身分入境,要申請新的上陸許可,之後也無法再取得特別永住者地位。如果要出國超過 2 年,必須事先申請一般的再入國許可,特別永住者的有效期間最長 6 年(72 個月;一般外國人是 5 年)。本篇依入管廳「特別永住者制度 Q&A」與再入國許可頁整理,查證日 2026-10-31,個案請洽入管局或市區町村窗口。
入管廳 Q&A 第 39 題說明:只有護照不能用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國。依入管特例法,視同再入國許可的對象,限定在持有效護照與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特別永住者;出國確認時,法務省令規定要出示護照與證明書。出國時別忘了在再入國出國記錄卡的「一時的な出国であり、再入国する予定です」欄打勾。
為什麼不攜帶義務的證明書出國時卻必須帶?Q&A 第 45 題解釋:證明書是在國會審議中,因「特別永住者的歷史經緯需要特別配慮」,才不課以常時攜帶義務;但在視同再入國許可的場合,需要確認出國者是對象,所以以出示證明書作為「再次入國意思」的表示。
| 項目 | 官方內容 |
|---|---|
| 視同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 | 出國日起 2 年 |
| 能否延長 | 不能 |
| 超過 2 年才回來 | 失去特別永住者地位;要以新的上陸許可入境(需簽證的資格要重新取得簽證);之後也不能再取得特別永住者地位 |
| 一般外國人的視同再入國許可 | 出國日起 1 年(12 個月;3 個月以下在留期間與短期滯在者除外) |
要在國外待超過 2 年,必須事先申請一般的再入國許可:入管廳說明,有效期間在現有在留期間的範圍內,最長 5 年,特別永住者最長 6 年。
Q&A 第 40 題:以視同再入國許可再入國時,不要求持有證明書,所以在國外弄丟證明書,視同再入國許可本身仍然可以使用。回日本後,要盡快到居住地的市區町村辦再交付。如果預期搭機報到時需要證明在日本的在留資格,可透過代理人向最近的地方入國管理局取得再入國許可期限證明。
Q&A 第 43 題說明(2012 年制度改正後的運用):事先完成自動化閘門利用者登記、符合視同再入國許可條件的特別永住者,可以用自動化閘門辦理視同再入國許可的出入國。2012 年 7 月 8 日以前登記者,要改為「視同再入國」對應的利用者登記,改登記時不必再提供指紋。
事先申請再入國許可;特別永住者最長可核 6 年。已超過 2 年卻沒有申請者,不能以特別永住者身分入境。
Q&A 第 46 題有專門說明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尚未換成證明書的情形,那是 2012 年制度改正的過渡問題;現在的證件請以證明書為準。
Q&A 沒有另行說明小孩的規則;同樣須持有效護照與證明書,個案請洽入管局。
最後查證: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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