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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同性伴侶的在留身分:2013 年法務省通知對外國人同性婚配偶給特定活動,日本人的同性伴侶不在範圍;東京地裁(一審)2022 年判決指其運用違反憲法 14 條趣旨但未判賠償,高裁 2023 年棄却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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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重點- 一審指運用違反憲法 14 條趣旨;高裁棄却控訴,載明 2023-03-10 許可特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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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日本人的同性伴侶,想在日本一起生活,在留身分怎麼處理?本站在入管廳的在留資格頁面查不到同性伴侶的專門說明,能查到的一手資料是東京地方法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判決,它引述了 2013 年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的通知;同一案件的二審東京高等裁判所判決(2023 年 11 月 2 日)也在同一資料庫。本篇只整理判決文字裡寫的內容,並標示本站未取得的部分。這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入管官署。
判決裡引述的 2013 年通知
法院裁判例資料庫登載:令和元年(行ウ)第 461 號在留資格變更不許可處分無效確認等請求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 4 年 9 月 30 日判決。判決引述 2013 年 10 月 18 日法務省入國管理局入國在留課長通知(法務省管在第 5357 號)的內容:
- 在留資格「家族滯在」「永住者的配偶等」等所稱的「配偶」,是在日本婚姻相關法令上也被視為有效的婚姻的配偶;即使是在外國有效成立的婚姻,同性婚的配偶也不包含在內。
- 但外國人同性伴侶在本國有效結婚時,這樣的「同性婚配偶」,原則上以在留資格「特定活動」許可入國與在留。
判決認定,在案件當時,入國管理當局把日本人同性婚的相對方外國人,視為不在這份通知的運用範圍內,與外國人同士的同性婚配偶不同。
2022 年東京地裁判決的內容
案件的原告是在美國與日本籍男性同性結婚的美國籍男性,申請變更為「定住者」被拒。判決的主文是:第 1 事件的訴訟不合法而駁回、第 2 事件(國家賠償請求,各 550 萬円)的請求全部駁回。判決理由中,法院認為:
- 對日本人同性婚的外國人伴侶,一律以「不在通知範圍」為由不給「特定活動」,缺乏與事物性質相應的合理根據;2013 年通知在其運用上,違反了規定法律面前平等的憲法第 14 條的趣旨。
- 但是,當時入國管理當局沒有被法院等公權判斷質疑過這項運用的合理性,行政首長沒有過失,因此不成立國賠法上的賠償責任;法院也沒有就是否違憲另外判斷。
- 判決並提到,2018 年 11 月 20 日參議院外交防衛委員會上,政府委員答覆:對外國人同士的同性婚配偶,在本國有效成立時給予特定活動,但對日本人同性婚的相對方外國人,未給予這種待遇;外務大臣答覆認為「明顯奇怪」並表示將在政府內研究糾正。
地裁判決沒有直接認定「日本人的同性伴侶應該取得某種在留資格」。
後續:東京高裁 2023 年判決
裁判所資料庫另登載:東京高等裁判所,令和 5 年 11 月 2 日,令和 4 年(行コ)第 294 號(在留資格變更不許可處分無效確認等、國家賠償請求控訴事件),結果為「棄却」,也就是原告方的控訴被駁回,原審為前述東京地裁令和元年(行ウ)第 461 號。判決的事實欄記載:原告在地裁判決後,於 2022 年 11 月 14 日再申請變更為「定住者或特定活動」,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於 2023 年 3 月 10 日許可變更為「特定活動」,活動內容是與居住在日本的日本人同居並共同生計的日常活動(不含有收入的事業或報酬活動)。這是個案的許可,判決文字沒有說明它是否代表入管廳運用的一般性改變。
高裁判決理由的幾點(以下引自判決,不是本站詮釋):
- 關於憲法 14 條:判決認為,沒有訂定與男女婚姻關係同等的在留資格規定,不能直接說是基於性傾向無合理理由的差別待遇而違反憲法 14 條。
- 關於 2013 年通知的運用:判決認為,對日本人同性伴侶的外國人不給「特定活動」,這種取扱差異難以找到合理理由,若有這樣的判斷,違反行政裁量所受的平等原則,屬裁量權逸脫、濫用。
- 關於國家賠償:判決認為,即使客觀上有許可變更為特定活動的餘地,入管局長作出不許可處分,也不能說在國賠法上違法;結論是各控訴均無理由而棄却。
高裁就「法律上沒有對應的在留資格規定」一點,明說不直接違反憲法 14 條;就 2013 年通知的運用(不給日本人同性伴侶的外國人特定活動),高裁同樣認為難以找到合理理由,但用的是行政裁量所受的平等原則,而不是地裁的「違反憲法 14 條趣旨」措辭。兩審結論都是原告敗訴(賠償請求被駁回)。上告後的最終結果,本站只見到非官方來源的報導,未取得裁判所原文,待確認。
官方沒有(或本站沒有取得)的部分
- 入管廳現行運用: 本站在入管廳在留資格各頁(日本人的配偶等等)查不到同性伴侶的專門說明;高裁判決記載了 2023 年 3 月 10 日對原告的個案許可,入管廳是否公布一般性的運用文件,本站未查到,待確認。請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或入管官署確認最新做法。
- 台灣同性婚姻的效力與文件: 台灣側的同性婚姻登記是否被視為「本國有效成立」的證明,屬台灣法令,本站沒有查證,不替任何人判斷。
- 日本人與台灣人的同性伴侶: 現行取扱是否仍把日本人伴侶排除在 2013 年通知之外,本站沒有可引用的入管廳官方文件;高裁判決記載的是原告個案,不等於一般規則,待確認。
- 其他在留資格: 不涉及配偶身分的路徑(工作、留學等)不受這個問題影響,見〈日本移民條件〉。
怎麼做
- 先決定是哪一種組合:台灣人與台灣人、台灣人與日本人,或與其他外國人。判決引述的 2013 年通知,涉及的是外國人同士的同性婚。
- 蒐集婚姻證明與兩人共同生活的資料(居住、經濟互助),高裁判決認定原告與日本人伴侶有長年同居、協力、扶養的關係,法院認為人道上需要一定的配慮,但不足以直接認定應給「定住者」。這是本站依判決文字的整理,不是官方清單,也不保證這些資料的效果。
- 向入管官署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書面詢問最新運用,並保留答覆。
- 個案複雜時,找熟悉入管案件的律師,不要只依網路說法。
- 申請前確認有沒有其他可走的路,例如工作或留學資格。
容易踩雷
- 把 2013 年通知當成對所有同性伴侶都適用。判決指出,行政上認為日本人的同性伴侶不在範圍。
- 把 2022 年判決當成現行規則已改變。判決駁回了賠償,也沒有指示新的在留資格。
- 以為同性伴侶的在留身分與異性配偶等同。官方文字把同性婚的「配偶」排除在家族滯在與配偶等之外。
- 引用沒有出處的「某國已承認所以日本也承認」說法。
- 沒有書面保留入管的答覆。
常見問題 FAQ
外國人同性伴侶可以去日本嗎?
2013 年通知寫明,外國人同士在本國有效結婚者,原則上給特定活動;是否仍適用與如何適用,請以現行官方資料為準。
日本人與台灣人的同性伴侶呢?
地裁判決顯示當時行政上不在 2013 年通知的範圍,東京地裁(一審)認為這項運用違反憲法 14 條趣旨;現行運用本站沒有取得入管廳官方文件,待確認。
2022 年的判決改變了規定嗎?
地裁判決駁回了賠償請求,也沒有直接認定應給哪一種在留資格;二審高裁棄却控訴,判決載明原告在 2023 年 3 月 10 日取得特定活動的個案許可。入管廳一般性運用有無調整,本站查到的入管廳頁面未載明。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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