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陸審查要符合幾項條件?
4 項:旅券與查證有效、活動屬實並符合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合規、無拒否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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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場被問「來日本做什麼」,背後是入管法第 7 條的上陸審查:審查官要確認 4 項條件(本表是新到者;持再入國許可或みなし再入國許可返回日本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括號只審旅券查證與拒否事由 2 項),全部符合才會在護照蓋上陸許可印。入管廳 Q&A 第 9 題把這 4 項寫成 ア 到 エ:旅券與查證有效;在日本要做的活動不是虛假的,且屬於在留資格,有上陸許可基準的資格還要符合基準;申請的在留期間符合法務省令;沒有上陸拒否事由。本篇依 e-Gov 的入管法條文與入管廳 Q&A 整理,查證日 2026-10-19。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簽證」與「在留資格」不是同一件事:簽證在台灣領,在留資格入境才決定。
| 條件 | 條文重點 | 台灣旅客的對應 |
|---|---|---|
| ア 旅券與查證有效 | 持有效旅券與日本領事官等發的查證;國際約定免查證者除外 | 台灣居民短期停留免簽證,但護照必須有效 |
| イ 活動屬實並符合在留資格 | 活動不是虛偽,屬別表第一下欄活動或別表第二身分;有上陸許可基準的要符合基準 | 觀光等屬「短期滯在」;工作、留學另需 COE 與簽證 |
| ウ 在留期間合規 | 期間符合法務省令 | 短期滯在的期間是 90 日、30 日或 15 日 |
| エ 無拒否事由 | 第 5 條第 1 項各號都不適用 | 見〈日本上陸被拒的事由有哪些〉 |
Q&A 第 10 題說明:想入境的外國人必須屬於某個在留資格,但要實際獲准入境,還要滿足法務省令定的具體條件,這就是上陸許可基準;不符合基準原則上不能入境,所以非常重要。另外(本站補充,依入管法第 7 條之 2 與 Q&A 第 5 題):申請工作、留學、家族滯在等中長期資格的人,通常要在入境前先取得 COE,再用 COE 向日本領事官等申請簽證,上陸時由審查官確認。
第 7 條第 2 項寫明:受審查的外國人要「自ら立証」自己符合上陸條件;高度專門職(第 1 號)與特定技能(第 1、2 號),活動條件的舉證必須以 COE 進行。也就是說,審查時被問到停留目的、行程、住宿與資金,是本人要提出說明,而不是由審查官替你證明。
第 9 條:審查官認定符合,就在護照蓋上陸許可印,並決定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明示在護照上。另外第 9 條第 4 項、第 8 項設有登記制度:符合條件而事先登記的人,可以用電子紀錄取代護照上的證印。
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上陸的外國人要用電子方式提供指紋與臉部照片等個人識別資訊;未滿 16 歲者、特別永住者、外交或公用活動者等不需提供。
4 項:旅券與查證有效、活動屬實並符合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合規、無拒否事由。
入管廳寫明短期滯在的在留期間是 90 日、30 日或 15 日,或法務大臣另定不超過 90 日的期間。
是。第 7 條第 2 項寫明受審查者要自行立證。
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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