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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育成就勞上路前,技能實習生能否照舊入境?看計畫申請與開始日

首次發布:2026-10-3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移民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簽證與居留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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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專業審稿|本文由移民喵編輯部整理,尚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審稿,不構成法律意見。審稿政策

一分鐘重點
  • 舊制過渡分 2 路:施行日已在日,或期限前申請舊計畫並原則在 6 月 30 日前開始實習;仍須個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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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育成就勞制度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目前公布,2027 年 4 月 1 日開始運用。很多雇主和預定來日實習生容易把「計畫已討論」「計畫已申請」「計畫已認定」「人在日本」「已開始技能實習」當同一件事;過渡判斷卻用不同的時間和動作。本文只解原技能實習跨越施行日的入境及延續問題。若要先理解兩制度目的與一般工作內容,讀本站的日本育成就勞制度:2027 年 4 月取代技能實習、3 年培育到特定技能 1 號、本人意願轉籍;那篇概論沒有替具體雇主核對舊計畫的申請時點。

第一種:施行日已在日本的技能實習生

入管廳 FAQ 指,2027 年 4 月 1 日已經來日本的技能實習生,可以依已認定的計畫繼續技能實習。這不是施行日一到就自動改持「育成就勞」資格,也不是所有先前來過日本的人都能再以技能實習身分重新入境。雇主先查在留卡、目前技能實習計畫認定及本人實際活動,別只拿過去的錄用通知判定。舊制日本「技能實習」在留資格:1 號、2 號、3 號與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仍是確認現有計畫的入口。

從技能實習 1 號轉 2 號,FAQ 說仍可在取得技能實習計畫認定後移行;轉 3 號則有更窄條件:在施行日以技能實習 2 號在留的人,並且截至 2027 年 4 月 1 日,已做 2 號活動 1 年以上。不能把「我在日本已滿一年」替代這個「2 號活動一年」條件。申請前要向主管機關核對本人在留紀錄、認定計畫和移行用資料;相關特別條件以當時有效官方頁為準。

第二種:尚未來日,但已進入舊計畫申請程序

FAQ 對施行後仍能按技能實習安排開始者,列出另一條並列條件:2027 年 3 月 31 日之前已提出技能實習計畫認定申請,且原則上在施行日起 3 個月經過前,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開始技能實習。這裡的截止動作是「提出認定申請」,不是只和送出機構簽約,也不是說必須在 3 月 31 日前拿到認定。另一方面,「已提出申請」也不等於計畫必定獲認定,或簽證、入境審查必定通過。雇主應保留申請收件證據、計畫版本和預計開始日;實習生應把自己的入境、僱用契約和訓練起點分開核對。

「原則上」也是官方用字,不能自行擴張成凡有延誤都可以超過 6 月 30 日。官方經過措置 Q&A 對此已有明文:施行日後進行的技能實習,開始日須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以前,且實習生須在 6 月 30 日以前取得上陸許可;已取得 COE 卻沒在 6 月 30 日前入境者,不能再以「技能實習」取得上陸許可;COE 若在施行日後才交付,須在交付日起 3 個月內入境。第二種與第一種不同:第一種看施行日已在日的技能實習生,第二種看舊計畫申請日和開始日,不能只抽其中一個日期套在所有人身上。

不符合過渡時,不代表自動改走育成就勞

FAQ 說不符合上述舊制條件者,不能作為技能實習生再次入境;依原實習內容,若取得育成就勞計畫認定,可能以育成就勞外國人入境。這是另一路徑,並不由舊招募文件自動轉換。育成就勞實際接收預定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且需要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等程序。預先申請監理支援機關許可及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的受理日又是另一件事:官方 FAQ 說分別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及 2026 年 9 月 1 日受理施行日前申請;受理並非新制度已可讓人立即入境或工作。

若招募方說「2027 年以前簽約,之後任何日期都能走舊技能實習」,請要求其指出計畫認定申請的收件時間與開始日,再對照官方 FAQ。跨年計畫很容易遇到送出國、職種、入境安排與文件有效性問題;本文只提供時間分流,個別職種及國籍的育成就勞接收條件不能由這張時間表推定。已完成舊制實習、考慮日後轉往其他工作身分者,可另看本站的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那是另一項在留資格判斷,不改寫本文的舊計畫過渡時點。日本喵的在留資格變更與更新檢查可幫已在日者整理後續在留手續的種類,不能代替技能實習計畫認定。

怎麼做

  1. 先把本人分成「施行日已在日本且正在技能實習」或「尚未入境、預定日後開始」;保留在留卡、入境與實際活動紀錄。
  2. 已在日者向實習實施者和監理團體核對現有認定計畫。要從 1 號移 2 號,確認新計畫認定;要移 3 號,逐項核對施行日在留類別及 2 號活動滿 1 年的紀錄。
  3. 尚未來日者要求雇主提供技能實習計畫認定申請的正式收件證據,看是否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再比對實際開始技能實習是否原則在 6 月 30 日前,而非只看簽約日。
  4. 不合舊制過渡或時程有變,請受入機構另查育成就勞計畫認定、施行後接收條件及本人簽證/在留程序。未取得結果前,不把申請中寫成已獲准入境或工作。

2027 年育成就勞上路前的相關背景:育成就勞制度見日本育成就勞制度:2027 年 4 月取代技能實習、3 年培育到特定技能 1 號、本人意願轉籍,技能實習見日本「技能實習」在留資格:1 號、2 號、3 號與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特定技能見日本「特定技能」1 號與 2 號:在留期間、通算 5 年上限與適用產業。

容易踩雷

  • 把 2027 年 3 月 31 日誤讀成「認定核發日」;官方在這條過渡路徑寫的是技能實習計畫認定申請已提出。
  • 把 2027 年 6 月 30 日解成所有個案的無條件入境截止。FAQ 說的是原則在該日前開始技能實習,且還有計畫申請前提。
  • 把育成就勞施行前受理計畫申請,當成新制度已於 2026 年可接收外國人;正式接收日仍須看施行日。

常見問題 FAQ

已在日本的技能實習生,2027 年 4 月 1 日當天要改證嗎?

官方 FAQ 說已在日的技能實習生可沿已認定計畫繼續;沒有說當天全體自動換成育成就勞。後續到期、升號或計畫變動,依本人情況辦正式程序。

雇主在 3 月 31 日前送件,卻還沒獲認定,可以保證舊制入境嗎?

不能保證。該日期是過渡資格的一個前提,還須原則在 6 月 30 日前開始實習,並完成計畫認定、簽證及入境等所需審查。

以前做過技能實習、現在人在境外,也算「施行日已在日本」嗎?

不算這條文字所說的對象。若準備再度來日,應依實際計畫申請時間、開始日及當時制度另行核對,不能把曾在日本工作當作施行日在日。

官方來源

最後查證:2026-10-31

下一步

本文為日本在留資格與簽證的通則整理,不是行政書士或律師的個案意見;要件、手續費與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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